一、住宅建筑凹槽的防火間距
首先,住宅建筑每戶之間有防火分隔要求,每個單元之間也有防火分隔要求,詳見GB50016-2014(2018年版)中的6.2.4、6.2.5強制性條文和5.1.2條文。
且,住宅單元每層面積較小,即便高層住宅建筑,一個單元[1]每一層一般不會超多1500㎡,即,一般一個住宅單元每層的建筑面積≤一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詳見GB50016-2014(2018年版)中的5.3.1強制性條文。
因此,住宅一般不劃分防火分區。詳見GB50358-2005中條文9.2.2條文說明。
但是,若住宅每層的建筑面積>一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時,也需要按照GB50016-2014(2018年版)中的5.3.1強制性條文要求劃分防火分區。
以下是討論住宅建筑凹槽兩側是不同單元之間、不同住戶之間的防火間距。
1.凹槽若是在兩個單元之間,其間距一般應≥6m,如下圖:

從上圖也可以看出,住宅單元之間的防火間距,類似回字形、U字形建筑相對兩側不同防火分區之間的防火間距,如下圖:

2.若凹槽在同一住在單元內、不同住戶間,可以參考江蘇省地標DB32/3920-2020中8.8.4條要求-
當住戶的外窗開向凹槽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 凹槽頂部不應封閉。
- 向同一凹槽開窗的住戶不宜超過2戶。
- 凹槽開口寬度與凹槽深度的比例不應小于1:3。凹槽寬度大于4.00m、小于6.00m時,不同住戶之間的外窗不應正對開設;凹槽寬度不大于4.00m時,開向凹槽的住戶外窗均應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防火玻璃窗或使用防火隔墻完全遮擋。
二、住宅小區內,住宅建筑與小區內,地面配套設置的沿小區道路的單排停車位之間,是否存在防火間距的要求?
首先,此單排停車位可不按停車場認定。因為GB50067-2014中的停車場是指供社會車輛提供服務的公共停車場。對于供住宅小區車輛停放的地面停車位、單位內臨時道路或根據場地情況配置的停車位,該規范未做具體規定。詳見下圖:

因此對于停車場的防火間距不適用于小區的地面停車位與民用建筑的間距。即,停車場與一、二級耐火等級的民用建筑防火間距6m的要求,不適用于小區的地面停車位與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
該停車位布置可參考浙消[2020]166號文件中的2.3.7條文,如下:

三、建筑屋頂和地下室頂板上開設消防排煙口、采光、通風等開口與上部建筑開口之間的防火間距
對于消防來說,不同防火分區的開口,應有防止火災蔓延的措施,如,GB50016-2014(2018年版)的6.1.2~6.1.4條文,一棟建筑內不同防火分區,防火墻兩側水平貼鄰處(非內轉角處)的開口水平間距應≥2m(采取防火措施不限)。
建筑屋頂和地下室的開口與上部建筑的開口,一般屬于不同的防火分區,它們之間自然也應有防止火災蔓延的措施。
其措施可以參考浙消[2020]166號文件中的2.3.2條文:建筑屋頂和地下室頂板上開設消防排煙口、采光、通風等開口時,該開口與上部建筑開口之間的直線距離不應小于6m(且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m)。如下圖:

2.3.3條文:當建筑屋頂和地下室頂板上開設消防排煙口、采光、通風等開口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時或開口背向建筑物時,開口與上部建筑的距離可不限。如下圖: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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