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有爆炸危險的廠房(甲、乙類廠房)或廠房內有爆炸危險的部位(甲、乙類中間倉庫、或甲、乙類生產場所部位)應設置泄壓(防爆)設施。
關于廠房火災危險性的判定:依據GB500016-2014(2018年版)中的第3.1.2條文:“同一座廠房或廠房的任一防火分區內有不同火災危險性生產時,廠房或防火分區內的生產火災危險性類別應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部分確定;當生產過程中使用或產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較少,不足以構成爆炸或火災危險時,可按實際情況確定-①;當符合下述條件之一時,可按火災危險性較小的部分確定:
1.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部分占本層或本防火分區建筑面積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類廠房內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發生火災事故時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類廠房內的油漆工段,當采用封閉噴漆工藝,封閉噴漆空間內保持負壓、油漆工段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或自動抑爆系統,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區建筑面積的比例不大于20%。 ”
GB50016-2014(2018年版)中3.1.2條文里:當生產過程中使用或產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較少,不足以構成爆炸或火災危險時,可按實際情況確定-①;
依據該條文條文說明:有的生產過程中雖然使用或產生易燃、可燃物質,但是數量少,當氣體全部逸出或可燃液體全部氣化也不會在同一時間內使廠房內任何部位的混合氣體處于爆炸極限范圍內,或即使局部存在爆炸危險、可燃物全部燃燒也不可能使建筑物著火而造成災害。
一般情況下可不按物質危險特性確定生產火災危險性類別的最大允許量,詳見下表

上表為廠房或實驗室內單位容積的最大允許量。

綜上,舉一個栗子,假設一……一級耐火等級,多層生產可燃試紙(丙2)的廠房中,有一生產可燃試紙(丙2)的車間里,所使用的酒精總量為20L,其與車間體積的比值<0.004L/m3,若在整個車間分散應用酒精時,該車間火災危險性依然可按丙類。就如機械修配廠或修理車間一樣,雖然使用少量的汽油等甲類溶劑清洗零件,但不會因此而發生爆炸。因此,機械修配廠或修理車間的火災危險性仍可劃分為戊類。
若應用酒精的是集中的區域,那么該區域就是甲類生產場所部位,依據GB50016-2014(2018年版)中6.2.3-1條文,應設防火分隔,該房間(甲類火災危險性)應設泄壓(防爆)設施,還有事故通風。假設該甲類生產區域僅有100m2,這一層或此車間(獨立的一個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為2700m2,占比<5%,依據GB50016-2014(2018年版)中3.1.2-1條文,該車間火災危險性依然可以是丙類。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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