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霧器定位時應保證煙氣以豎直方向從中流過。
5.1.5 除霧器應完全占居吸收塔整個橫截面上的空間。
5.1.6 賣方應采取措施使所有煙氣均不產生煙氣“逃逸”。
5.1.7 除霧器沖洗水系統設計方案如下:
在一級、二級、三級除霧器的
上、下游 均應安裝自動沖洗系統。共6 層沖洗系統。
5.1.8 除霧器整個系統應對流經介質、混濁液的夾雜物、固體顆粒的含量及沖洗噴嘴的壓力等運行條件有很強的適應范圍,即要在各運行條件、參數發生變化時仍有較好的除霧效果,并且各保證值不變。
5.1.9 沖洗系統能夠對除霧器進行全面沖洗,不會有未沖洗到的表面。沖洗水的壓力將通過FGD_DCS進行監視和控制,沖洗水母管的布置能使每個噴嘴基本運行在平均水壓。除霧器既可進行自動沖洗, 也可進行人工沖洗。賣方應提供每個除霧器進出口沖洗循環程序(暫停的次數)的相關數據(與負荷有關),協調FGD的水平衡。
5.1.10 所有單個部件應標有賣方供應設備圖紙上規定的零件編號或件號。
5.1.11為保證現場安裝工作順利進行,結構件在出廠前應進行預組裝工作以保證現場組裝尺寸。
5.1.12 對于買方與賣方供貨范圍之間的接口連接,賣方應向買方提交接口所需要的所有工程設計數據。對于買方提供的、用于與賣方提供的材料進行接口連接的設備項目,買方應向賣方提資有關設計與性能數據與圖紙。賣方應審核這些設備項目是否與其要求相一致。 